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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本人現在才發現貴局於98年核定之稅捐有計算錯誤, 能否申請退稅?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