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呼應及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0條:「考量反貪腐之必要性,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措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明度,包括酌情在其組織之結構、運作及決策過程提高透明度」,廉政署督導所屬各主管政風機構協助機關積極落實行政透明化措施,激發各機關深入檢討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提高政府透明度與可信度,降低民眾疑慮,藉以打造乾淨廉能政府,以達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積極提升政府效能與有效遏止貪腐行為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