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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繳稅

  • 發布單位:資訊科


代收單位:

銀行、合作社、農會及其他金融機構(郵局除外)。


繳交方式:

現金、金融機構即期票據、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作業內容:

  • (一)代收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應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餘各聯依照稽徵機關規定辦理。
  • (二)前項稅款以他行或外埠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另於繳款書各聯加蓋 「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後,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人收執。其票據遭退票時,應將該票據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該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追繳。
  • (三)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準,其在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記次日帳」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