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2.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