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若符合於89年1月28日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申報移轉時,得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如該筆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或於當時非屬農業用地,則無該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