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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申報移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若於89年1月28日已作農業使用,是否得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農業用地若符合於89年1月28日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申報移轉時,得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如該筆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整筆土地中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或於當時非屬農業用地,則無該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