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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自用住宅一生一屋其條件為何?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1.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一生一屋規定須先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後,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其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4)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1.5公畝(約45.3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105.875坪)部分,方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