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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非都市土地供道路或公共設施使用,移轉時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