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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持有桃園市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為何?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如法人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符合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規定者,可申請適用較低之稅率1.2%外,其餘持有之住家使用房屋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課徵,持有5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課徵;持有6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課徵房屋稅。惟如為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BOT案、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起造人新建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3年期間、社會住宅等房屋,排除納入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戶數計算,按2.4%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