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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民眾有何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一、持有本市住家用房屋多屋者,房屋如有符合自住要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請儘速向本局及所屬四分局提出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房屋、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起造人興建空置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3年期間、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及社會住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及所屬四分局提出申請按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率 2.4%課徵房屋稅,不納入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戶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