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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制定內容?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五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
分之二點四;持有六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三)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為百分之二點四,不納入前目戶數
計算:
1、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2、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者。
3、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
,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
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4、公同共有房屋者。但公同共有人符合第一目規定,其潛在應
有部分,不在此限。
5、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
6、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三年內
未出售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發使用執
照或建造完成,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未出售者,亦同

7、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
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8、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
限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百分之二。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