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 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惟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如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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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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