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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捐,不動產會遭稅捐機關禁止處分

  • 發布單位:法務科

日前李先生欲將名下房地贈與給兒子,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時,發現其不動產經地方稅務局限制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無法順利辦理過戶登記。經詢問得知其因滯欠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計20萬元未繳納,該局基於稅捐保全需要,依規定將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又李先生表示短時間籌集這麼多現金有困難,目前僅能先繳納要贈與給兒子不動產所欠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計15萬元,詢問地方稅務局是否可以先行塗銷禁止處分?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債權之實現,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欠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如不動產等,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經禁止處分之財產,需全部繳清所欠稅捐,才能解除禁止處分,所以,李先生在未繳清全部20萬元欠稅前,無法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為禁止處分後,若欲移轉財產或辦理抵押權設定,均無法辦理,須繳清全數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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