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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土地給長期照顧機構,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增值契稅科

長照機構已納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對象,你知道了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配合長期照顧法施行,尚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該局說明,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供稅捐機關審認,稅捐機關核准免稅後依規定將定期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