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因民法修正關係,成年人的歲數由20歲下修為18歲,除了需負法律行為上的義務,相對權益上也提早適用,地方稅的租稅權益有:
房屋稅: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由於自住房屋規定中的一項,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起,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如有住家用房屋就可以單獨計算戶數。以桃園市為例,如因重新單獨歸戶計算皆在3戶以內,且皆供自住使用,原先因戶數限制關係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者,則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省下1倍稅金。
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如土地所有權人有第2處以上的土地,自112年起,該地上建物供18歲以上直系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設立戶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核通過,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稅率至少省下4倍稅金,不受1處限制。
土地增值稅:土增稅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才能適用,自112年起,如子女均已18歲以上,則僅需審核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有無第2間房屋,如無他處房屋,則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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