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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服務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6月25日生效,本次修正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將依修正條文第39條第4項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以利遵循。若民眾要移轉上述土地,需待核發證明辦法發布後,請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依修正後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若將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須承擔前階段稅負。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