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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請復查或訴願,申請日認定不同

  • 發布單位:法務科

民眾對核定稅捐或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在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或行政處分達到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以郵寄、臨櫃或網路等方式申請復查或訴願。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用郵寄方式寄送復查申請書,以郵寄地郵局郵戳日認定為復查申請日,而訴願不論是以郵寄或其他方式申請,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認定為訴願提起日。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111至112年地價稅(繳納期限為113年3月18日),A君可以在113年3月19日起30日內(即113年4月17日)申請復查,A君郵寄之復查申請書雖在113年4月18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但經檢視其寄送郵戳日為113年4月17日,仍屬未逾復查申請期限。嗣A君113年5月20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因不服欲提起訴願,A君的訴願申請書最遲應於113年6月19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或訴願機關才符合申請程序,若A君113年6月19日郵寄,稅捐稽徵機關或訴願機關113年6月20日收到,仍為逾期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要特別留意復查申請與訴願提起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請提出造成程序不合影響救濟權益,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