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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政策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紓緩財務負擔

  • 發布單位:法務科

桃園市政府最近發布「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提供一時無法繳清稅款之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繳納期間內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以紓緩財務負擔。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定條件包括個人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性離職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均可提出申請。此外,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淨額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與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連續4個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也可提出申請。適用範圍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與印花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舉例來說,納稅人王小姐收到桃園市地價稅繳款書,應納稅額6,000元,繳納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因王小姐暫時失業領取失業給付中,經評估一次繳清稅款有困難,但又怕逾期未繳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強制執行。此時,王小姐可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繳納期間內,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價稅。


該局表示,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捐,須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以王小姐案件為例,若王小姐於11月11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經核准分2期繳納,每期3,000元,第一期繳納日為12月20日,按當年度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1.6%,王小姐第一次繳納分期利息(12月1日至12月20日)為2元(3,000元×1.6%×20天/365天),減輕王小姐一次繳納應納稅額6,000元之負擔,且利息相對較滯納金少。


如您有申辦需要,可至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分局辦理:

總    局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中壢分局  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大溪分局  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2樓

楊梅分局  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蘆竹分局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