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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喜稅稅唸

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中壢分局

尹小姐於10年前購買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今年為了解除借名登記,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詢問為什麼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尹小姐與弟弟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下,只是可以請求弟弟返還土地所有權,但先前借用弟弟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為有效,嗣後雖經調解成立,弟弟同意將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姐姐,該次調解移轉仍為土地稅法第28條所謂「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再登記回借名人的原因不論是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皆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必須申報移轉現值。


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21172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