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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 發布單位: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