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分割協議書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或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因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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