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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喜稅稅唸

土地和房屋分屬兄弟姊妹所有,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發布單位: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如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舉例說明:其父原持有房屋1棟,其與子女均辦竣戶籍登記,並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父親去世後由其子繼承土地,女繼承房屋,但因地上建物所有權已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另外,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符合要件者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提醒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