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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以子女為起造人,應由子女報繳贈與契稅

  • 發布單位:增值契稅科

古先生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打算由其子女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詢問稅務局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即使直接以地主為起造人取得房屋,仍應申報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但地主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因為子女是無償受贈取得房屋,則應由子女申報6%的贈與契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地主A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地主A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現值600萬元,換出土地500萬元,並約定差額現金找補,A應報繳契稅共16萬元(500萬元×交換稅率2%+100萬元×買賣稅率6%);若以子女B、C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則B、C應報繳贈與契稅合計36萬元(600萬元×6%)。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以承受人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