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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請及早申報!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其中住家用房屋又分為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為1.2%)及非自住用(稅率為2.4%或3.6%);非住家用房屋則分為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及供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又房屋稅是按月核課,如持有之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及早申報。


稅務局提醒您,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請儘早申報以節省稅金,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加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提醒您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均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如您尚有疑問,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