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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2.申請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車輛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應向移入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申請及寄送方式、申請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憑證、已註冊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4.歸戶作業:
(1)定期開徵繳款書: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按應納稅額由小至大排序,應納稅額相同者,按請領牌照日由遠至近排序,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