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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課稅範圍

課稅範圍申報日開徵起迄日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收到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但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


契稅稅率

稅率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
6%買賣契稅買受人
4%典權契稅典權人
2%交換契稅;但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適用買賣稅率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6%贈與契稅
  1. 受贈人
  2. 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為歸屬權利人
2%分割契稅分割後之取得人
6%占有契稅占有人

契稅罰則

違反項目處罰倍數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者。除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