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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行車執照地址登記為桃園市者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附件下載:

使用牌照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