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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16-969查詢。

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一

損失情形無法修復須報廢者
申請期限隨時辦理
申請地點監理機關
檢附證件1.身分證正本或公司(商號)登記設立證明
2.行車執照
3.車籍證件
4.車牌2面
5.印章
6.異動登記書1式2份
稅捐減免當年度稅捐僅須繳納至災害侵襲日前1日止,若已繳全年度稅捐者,本局依監理機關車籍異動資料可主動退還自災害侵襲日起之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二

損失情形未及時辦理車輛報停手續,惟須進場維修,短期內可修復者
申請期限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地點本局及中壢、大溪、楊梅及蘆竹分局
檢附證件1.相關機關核發證明
2.泡水車輛進出修理場時間相關證明或發票
3.申請書表(線上申辦)
稅捐減免依申請人提示之上列證件退還自災害侵襲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