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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課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課稅方式開徵日期截止日期
出價娛樂之人自動報繳次月1日次月10日
查定課徵次月1日次月10日
臨時公演繳款書送達後10日內


娛樂稅稅率

娛樂類型徵收率
電影:本國語言片0.5%
電影:外國語言片1%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5%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1%
各種競技比賽2.5%
舞廳25%
舞場15%
高爾夫球場10%
高爾夫球練習場5%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機動遊藝樂園、卡丁車及室外小型賽車場2.5%
KTV視唱、MTV視聽5%
BB彈射擊場、電動玩具及資訊休閒業10%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10%
附註:以上稅率僅適用於桃園市;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娛樂項目,於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減半課徵。


娛樂稅罰則

違反項目處罰倍數及金額
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合併、改組、轉讓及歇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代徵人不為代徵、短徵、短報或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娛樂稅稅務事項提要

辦理時間辦理稅務事項提要
1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上年12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2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1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3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2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4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3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5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4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6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5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7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6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8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7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9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8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10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9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11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10月份代徵之娛樂稅
12月1日至10日,向本局或各分局申報代徵人報繳當年11月份代徵之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