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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取消身心障礙人士免徵使用牌照稅情形為何?

  •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1.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如嗣後取得駕駛執照時,應改以身心障礙者自有之車輛,重新向本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2.身心障礙須作後續(重新)鑑定者,請於有效期間屆滿前,辦妥後續(重新)鑑定;原鑑定有效日屆期前未辦妥後續鑑定者,將自原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屆滿次日起恢復課稅。
3. 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未設籍同一戶籍地址、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件時,本局將依查得資料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4. 經核准免稅車輛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如不合免稅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