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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何?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 發布單位:地價稅科

民眾來電詢問,持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空著没有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公共施設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稅率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把該土地圍起來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上述各項用地要件,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免徵地價稅或課徵田賦者,只要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當年即可免繳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