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智能客服
  • 視訊客服
  • FB粉絲團
  • Line
  • Youtube
  • 桃喜稅稅唸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將依規定處罰。

  • 發布單位: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買人承買土地尚未經登記機關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將承買土地再行出售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舉例來說,乙先生向甲小姐承買A地,甲乙2人共同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在地政事務所尚未將A地之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先生前,乙先生即與丙先生簽訂買賣契約,將A地出售予丙先生,一經查獲乙先生將被處以A地移轉現值2%之罰鍰(如乙先生再行出售A地之移轉現值為150萬元,則罰鍰為150萬元Í2%=3萬元)。


稅務局說明,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其土地之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而土地如以贈與、繼承及分割登記前再行出售者則不適用處罰規定。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