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地方稅務局
分 類:
稅捐稽徵,契稅
發布日期:
109-11-18

1.依契稅條例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逾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怠報金者,移送強制執行。 2.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 3.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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