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地方稅務局
分 類:
稅捐稽徵,契稅
發布日期:
109-11-18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准由納稅義務人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已辦妥移轉登記者,則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契稅。
2、符合撤回契稅申報者,應速檢附以下文件向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1)撤回申報申請書(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3)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或原核發免稅證明書等資料。
2、符合撤回契稅申報者,應速檢附以下文件向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1)撤回申報申請書(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3)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副聯或原核發免稅證明書等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1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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