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分 類:廉政宣導發布日期:104-04-27詳細內容: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謂「詐取財物」,其要件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2)檢附2則相關案例供參: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pdf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pdf
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
分 類:廉政宣導
發布日期:104-04-27
詳細內容: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謂「詐取財物」,其要件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
(2)檢附2則相關案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