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社福團體自有車輛,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者,可不受3輛限制!
發布單位:
服務科
發布日期:
112-05-23
截止日期:
112-08-31
提供單位:
消費稅科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其總分支機構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社福團體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稅務局表示,社福團體如果與地方政府簽訂長期照顧特約「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及「交通接送」,由其所有車輛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得認屬專供社福團體使用。至於是否不受3輛限制,應以該車輛之裝置及標幟是否符合規定來審認。
稅務局溫馨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檢附立案證明(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具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照片等資料提出申請,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若申請核准之免稅條件不變,無需每年重行申請。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社福團體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稅務局表示,社福團體如果與地方政府簽訂長期照顧特約「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及「交通接送」,由其所有車輛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得認屬專供社福團體使用。至於是否不受3輛限制,應以該車輛之裝置及標幟是否符合規定來審認。
稅務局溫馨提醒,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檢附立案證明(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具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照片等資料提出申請,將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若申請核准之免稅條件不變,無需每年重行申請。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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