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111年起滯納金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
發布單位:
服務科
發布日期:
111-01-26
提供單位:
法務科
詳細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經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逾30日後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至10%,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111年1月1日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者,滯納金適用新修正的規定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在施行日前已滯納期滿或已繳納者,都不適用修正規定,仍按每逾2日加徵1%及最高加徵15%之規定。
舉例說明,江先生110年的地價稅繳納期限在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在110年12月15日或111年1月10日繳納,都適用舊規定,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最高加徵15%。
假設江先生未收到稅單,繳納期限經展延到110年12月20日,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19日,在110年12月30日繳納,因新規定尚未施行仍適用舊規定;如在111年1月5日繳納,適用修正後每逾3日加徵1%的新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施行日前已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不能以施行日後的規定申請退還差額。
您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111年1月1日施行日後滯納期滿及繳納者,滯納金適用新修正的規定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在施行日前已滯納期滿或已繳納者,都不適用修正規定,仍按每逾2日加徵1%及最高加徵15%之規定。
舉例說明,江先生110年的地價稅繳納期限在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在110年12月15日或111年1月10日繳納,都適用舊規定,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最高加徵15%。
假設江先生未收到稅單,繳納期限經展延到110年12月20日,滯納期滿日為111年1月19日,在110年12月30日繳納,因新規定尚未施行仍適用舊規定;如在111年1月5日繳納,適用修正後每逾3日加徵1%的新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施行日前已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不能以施行日後的規定申請退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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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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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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