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等。
(二)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娛樂稅。
(三)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
(四)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五)代收稅款截止時間如下:
- 代收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娛樂稅除外)、印花稅申報自繳稅款、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除外)之稅款及罰鍰,為繳納期間(限)屆滿(至)後3日24時。
- 代收娛樂稅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屬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之稅款及罰鍰、各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為繳納期間(限)屆滿(至)當日24時。
(六)代收便利商店:限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
(七)繳稅方式:每筆金額以3萬元為限。
(八)服務費用:利用便利商店繳稅之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
(九)注意事項: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上條碼資料並撕下條碼聯留存,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付納稅人收執。(為保障權益交易明細表請保留6個月,繳款書收據請保留5年)
(一)適用範圍: 各稅欠繳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含本稅、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等〉以下之移送執行欠稅。
(二)適用期間: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通知單上所列示繳款期限前均可。
(三)代收便利商店: 限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
(四)繳稅方式:每筆金額以3萬元為限。
(五)服務費用: 利用便利商店繳稅之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
(六)注意事項: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讀取傳繳通知書上條碼資料並撕下條碼聯留存,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交付納稅人收執。(為保障權益交易明細表請保留6個月,繳款書收據請保留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