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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免向本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本局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逕行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