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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公益出租人: 一、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本市公益出租人主管機關為本府住宅發展處。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依住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認定公益出租人,不予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