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乙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及侵占公有財物,認罪後交保並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案情摘要
公務員乙在任職期間,涉嫌於採購案中洩漏資訊,圖利特定廠商,並侵占公有財物。檢方依洩密、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等罪嫌起訴。公務員乙在法庭上全數認罪,法院考量其認罪態度及已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需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相關法令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致生損害於公共或私人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員對於公用或公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侵占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宣導事項
- 加強職務倫理教育:
定期舉辦職務倫理與法治教育,提升公務員對職務行為的法律與道德認識,防止不當行為。 - 建立透明採購流程:
確保所有採購流程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杜絕圖利特定廠商的可能性。 - 強化揭弊者保護機制:
設立內部揭弊管道,及早發現並導正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