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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案例1則-公務員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及侵占公有財物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公務員乙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及侵占公有財物,認罪後交保並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案情摘要

公務員乙在任職期間,涉嫌於採購案中洩漏資訊,圖利特定廠商,並侵占公有財物。檢方依洩密、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等罪嫌起訴。公務員乙在法庭上全數認罪,法院考量其認罪態度及已繳回犯罪所得,裁定以新臺幣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需配戴電子監控設備。 

相關法令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致生損害於公共或私人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員對於公用或公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侵占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宣導事項

  1. 加強職務倫理教育
     定期舉辦職務倫理與法治教育,提升公務員對職務行為的法律與道德認識,防止不當行為。
  2. 建立透明採購流程
     確保所有採購流程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杜絕圖利特定廠商的可能性。
  3. 強化揭弊者保護機制
     設立內部揭弊管道,及早發現並導正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