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於災害發生後申請地方稅捐減免方式及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方式:
(一)房屋稅於當年3月22日以前、地價稅於當年9月22日以前、娛樂稅於受災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填寫申請書,或選擇線上申辦(https://reurl.cc/qnkA3D)申請地方稅災害減免。
(二)使用牌照稅於車輛(短期內可修復者)發生災害日起1個月內,至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填寫申請書,或選擇線上申辦(https://reurl.cc/qnkA3D)申請地方稅災害減免。如車輛無法修復須報廢者,請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需檢附哪些資料?
(一)提供照片或相關機關核發之鑑定或證明文件(如受損房屋請檢附公務機關、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有關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泡水車輛請檢附進出修理廠證明文件或發票)。
(二)車輛無法修復需報廢者,需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商號)登記設立證明、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2面、印章及異動登記書1式2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