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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無出租及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該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