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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開徵。 2.課稅期間自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