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稅務智匯通
  • 視訊客服
  • FB粉絲團
  • Line
  • Youtube
  • 桃喜稅稅唸
  • 我是地稅小幫手 很高興為您服務

逾買賣「2年期限」,重購退稅飛了!

  • 發布單位:增值契稅科

小李歡喜換屋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未料超過買賣2年期限,痛失20萬元退稅款。究竟2年期限是怎麼計算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有換屋需求,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買賣在2年期限內,且符合以下要件,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1)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3)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地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地重購後無出租或營業。(4)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5)如為先買後賣案件,應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而關鍵所在,即買賣是否在2年期限內,是如何計算認定?稅務局補充說明,「始日」是以先賣或先買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末日」則視後買或後賣土地移轉是否如期申報(即訂約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者以訂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則以申報日為準。


舉例來說,小李先出售A地,於113年3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後於115年1月31日立約購買B地,並於同年2月20日(訂約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B地土地移轉現值。先賣後買期間未超過2年(113年3月1日~115年1月31日),其他要件若亦符合,就可以在出售A地所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還。反之,如果小李於115年3月15日才申報新購B地移轉現值,因逾期申報已超過買賣2年期限(113年3月1日~115年3月15日),就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