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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駕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也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李先生臨櫃詢問,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用自己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現在車輛報廢,可以用同戶籍媽媽的車輛申請免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稅捐機關會主動核准免稅;為落實身障者權利保障,財政部於114年1月1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身障者申請免稅車規定,讓持有駕照但名下無車輛的身障者,可以比照無駕照的身障者,得以其配偶或同戶籍內二親等親屬所有且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每一身障者以一台為限,免徵金額不超過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提醒如符合資格的身障者,越早申請就能越早減免。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