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取得社政機關證明,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車輛如符合規定,可檢附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函、立案證明、組織章程、載明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有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照片向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將自申請日起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若專供載送身心障礙或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車輛具備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社福團體使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即不受3輛的限制。
稅務局溫馨提醒,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符合條件者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的稅款;且若免稅條件不變,則無需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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