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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沒有權狀的房屋所立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 發布單位:大溪分局

有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有一間沒有建物權狀(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想要贈與予弟弟,雙方所訂立之贈與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房屋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只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須持該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因此,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故立約或立據人免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