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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記得房屋稅分攤先約定、自住優惠別錯過!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依全國持有戶數及房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法定稅率,並採「全國歸戶」方式計算;同時房屋稅由原先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房屋在年度中途移轉,稅捐機關不再因所有權移轉而按月分算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交屋時如何分攤當年度房屋稅,屬於交易雙方間的私法約定。建議民眾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可事先與地政士或不動產業者確認,並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房屋稅負擔對象、分攤期間及計算方式,以避免日後因實際核定稅率與交屋時估算稅率不同,而產生稅額增減爭議。


稅務局特別提醒,新屋主買房後記得檢視房屋是否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要件。如符合自住或其他優惠稅率規定,如欲自當期適用,應於每年3月22日前辦妥相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次期起適用,避免因錯過申報期限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如房屋移轉後有房屋稅任何疑問,可撥打下方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