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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立之停車場用地,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單位:中壢分局

民眾詢問持有之土地是做停車場使用,地價稅有無優惠稅率可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起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但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則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後,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1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