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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修正公布,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自115年5月22日起非屬娛樂稅課徵對象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及「各種競技比賽」課稅項目。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115年5月22日起,上述活動已非娛樂稅課徵對象,但依娛樂稅法第9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仍應將截至115年5月21日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自動報繳,至於115年5月22日以後舉辦上述臨時公演活動,業者則免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提醒上述業者注意新制上路時間,同時提醒自動報繳業者,修法後上述活動雖非屬課徵對象,但須留意最後報繳期限,以免影響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4、24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4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