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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已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符合條件仍可再享「一生一屋」優惠

  • 發布單位:增值契稅科

小桃曾以「一生一次」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最近又要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能再次享用優惠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再次出售房地時,如果符合「一生一屋」規定,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且「一生一屋」優惠沒有次數限制,但條件更為嚴格。


該局說明,所謂「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5)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時,可以善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節稅規劃,適時減輕租稅負擔。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